历时五年,少女打赢“男女同囚”官司
“天台县公安局违法对邱彩萍实施留置时,将其与男性共同关押,已造成对邱彩萍名誉权的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天台县公安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为邱彩萍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天台县公安局……赔偿邱彩萍共计11309.75元……”这是最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邱彩萍就“男女同囚”案的申诉所作出的判决。五年前,天台县城关镇洋头洪村未满16岁的少女邱彩萍因与邻居孩子吵架而被关进了一间押有20多个男性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室。在七天的时间里,邱彩萍受到了他们种种折磨和侮辱……此后,邱彩萍和家人一起走上了一条长达五年的申冤之路……
【一场邻里纠纷后,她被关押起来】
1996年11月9日上午,天台县城关镇洋头洪村发生了一场邻里纠纷。这一纠纷的两方主角都是未成年人。一个是村民王素琴16岁的女儿邱彩萍,一个是其邻居14岁的儿子邱伟江。当时,王素琴做豆腐卖,做豆腐的废水几乎每天都要往外排,因为排水问题,两个孩子在这天上午发生了争执。争执发生的过程中,邱伟江的父亲闻声从家里走出来。据邱彩萍叙述:“当时他手拿一个锄头赶到现场,一面追着一面用那个锄头打我,第一下我躲了过去,没有打着。第二下 头一偏,他的锄头打在了我的肩膀上,当时我就疼哭了起来。这时,母亲赶了过来,把他的锄头夺了过来……当时在场的两个村民邱式良、金强都能作证。”
两天后,邱伟江来到天台县人民医院,自诉被人打伤,上腹疼痛,有尿血、呕吐、头晕现象产生。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肾损伤,并收邱伟江住院治疗。同时,父母找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案由是在这场争执中邱伟江被邱彩萍打伤。15日,公安部门受理此案。11月18日下午,当地公安部门的两们同志来到邱彩萍的家里说,让她跟着他们走一趟,“把打架的事情说明”,邱彩萍便和他们来到了公安部门。据邱彩萍讲:“那里的人对我说,只要你承认打了邱伟江就可以回去了。我说我根本没有打他,怎么能说打他的假话。这样他们就没有放我。”
此时,天台县以刑事案件进行了受理,并对邱彩萍实施留置盘问。当时,邱彩萍被关在城关镇派出所的一间临时性的羁押室里。据邱彩萍讲:“这里水泥地很冷,母亲哭着送来了行李,但也没有用上……”
【在羁押室里遭到了男性的侮辱】
11月18日晚,邱彩萍被关进羁押室。按照羁押室有关人员的要求,邱彩萍脚上穿的鞋被脱掉,她的腰带也不准系,被解下来。当她走进这间设在二楼的羁押室,她顿时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一间十几平方米的羁押室里,里面竟是拥挤着20多个面目各异的男人!
里面的这些男性犯罪嫌疑人有的站立着,有的端坐着,有的蹲着,有的躺着,他们都用一种火辣辣的目光盯着邱彩萍这位刚刚被关进来的少女。据后来邱彩萍讲:“面对着羁押室里的这些男人,我心里特别。”在这些男人面前,邱彩萍恸生生地躲在一角。她不敢抬头面对这些男人们的目光,她首先是感到这里一时间死一般的寂静,不一会她听到了男人们喘着粗气的声音,这声音,传递着他们对这位少女的突如其来表示惊讶、好奇以及说不清的猜测……
但是这声音,却让邱彩萍毛骨悚然。又过了一会,不知谁说:“哈,来了个母的?”这时,这群男人们放肆的笑声便一哄而起……
这是邱彩萍从来都没有听到过的笑声,这种混杂的笑声,比哭声还恐怖。她开始发抖,脸也红得像冒了火一般……后来邱彩萍说:“我那里恨不得一下子将身边的墙撞个洞,快快地跑出去……我太想我的妈妈了,在这里没有妈妈保护我,我不知道这些男人会对我怎么样。想到这些,我不禁掉下了泪。”
第二天晚上,里面一个三十多岁的人问她:“你在这儿要呆多长时间?”邱彩萍说:“我是留置的,就一天。”这样的回答使她这一夜安然无事。第二天,她仍然说“马上就会出去”,结果她还是没有什么事。
据邱彩萍廛,几天的时间里,那里的公安人员曾几次让她承认打人的事,但她一直说“我没有打 ”。11月20日,天台县公安局对邱彩萍作出了(1996)第186号的决定书,将留置盘问改为监视居住。而此时,邱彩萍仍然被关在这间临时性的羁押室里。这天晚上,羁押室里的“老大”开始向邱彩萍要钱。邱彩萍说:“我现在没有,得等我妈妈给我送来。”后来,另外一个人开始问邱彩萍“有没有男朋友”,她说“没有”,那个人就开始动手打了她几下。邱彩萍吓得蜷缩在墙角,大气都不收喘。
11月23日晚上,一个男人将尿撒在了邱彩萍的身上——这天,邱彩萍要用卫生间,这时两个男人跟着出来了,邱彩萍很害怕,便说:“大哥,那就你们先用吧。”就马上出来,但是这两个男人跟着出来了。其中的一个男人狠狠地说:“你先用,快点!”邱彩萍只好进去,没想到,当他正在解手的时候,其中的一个男人突然拉开门,将尿撒在了邱彩萍的身上,邱彩萍顿里哭叫起来。这时,一群男人便放肆地大笑起来……后来,“老大”让她表演“金鸡独立”——即一个脚着地站在水泥地上。“老大”用命令的口吻说:“小妞,给大伙表演一下。”说完,就笑眯眯看着她。一群男人就跟着乱起哄:“来一个,来一个,一二来一个!”邱彩萍低着头,吓得六神无主,一动也不敢动。这时,就有一个人叫起来:咱们‘老大’说的不算啊!不做就把衣服脱下来!。这一来,邱彩萍只好浑身颤抖着抬起一条腿“独立”,屈辱的眼小刷地淌了下来……再后来,就有人让她表演推车”——几个人抬起她的双腿,让她用两个手着地在地上来回爬……到了后来,就先后有人在她的身上乱摸……
【她从自家的二楼跳了下来】
到了11月24日的晚上,邱彩萍看到一个人在用一个类似小铁丝的东西在门锁上捅来捅去,不一会,这个羁押室的防盗门锁竟被弄开。门打开后,先后大约有十多个犯罪嫌凝人从这里悄悄地溜了出去,消失地夜色中。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出逃,使公安部门对这里的防范进行了加强。而这时,邱彩萍也离开了这里,被转到了天台县行政拘留所,从而结束了她与男性同囚一室的这场噩梦。但是,邱彩萍并没有回到家里,而是继续被关押。后来邱彩萍这样说:“这时有个‘公安’对我说:这样吧,你交100元就可以回去了,我说我没有打人,凭什么给这钱?他就说‘你把人家打坏了,人家在医院花了2000多元钱’。我说我不会给的,他说那就不给解决了。我说我凭什么花100元钱买一个打人的罪名。那个人说:好,那你就失去了机会。”
不久,邱彩萍被送进了县法制学校接受强制教育。在这段时间里,邱彩萍不准随便出去。这时,邱彩萍的母亲曾多次找到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但无济于事,女儿仍然在那里“受教育”。直到1997年3月14日,邱彩萍向学校交足了2510元的各种费用后,她才终于回到家里。这时,她已在这所学法制学校“学习”了117天。
邱彩萍回到家里后,整天闷闷不乐,她的母亲和她再次找有关部门讨说法,但对方的回答总让她们感到失望。因此,娘俩免不了在路上抱头痛哭。而更让邱极萍感到万分痛苦的是,一天她到外面去的时候,一上邻居家的孩子对她喊:“牢监坯,牢监坯!”听到这个叫声,邱彩萍的眼泪刷地淌了下来,她一口气跑回了屋里……一个16岁的少女再也难以承爱种种屈辱和精神上的压力,这天中午,她想到了自杀,于是她将心一横,从自家的二楼上跳了下来……。
【状告公安局,邱彩萍一审败诉】
邱彩萍从楼上跳下来后,一时昏了过去。因她是从楼的后面跳下去的,响声惊动了房后的邻居,他们赶紧叫来邱彩萍的母亲,一起将她救起。不久,邱彩萍醒了过来,但她的腰被摔成轻伤。母亲抱着她的头劝她:“孩子,要想得开,咱们要好好活着,不能这样死了,一定要讨个说法……”
后来,母女俩再次上访,但仍然得不到答复。在这种情况下,邱彩萍母女俩便想通过法律讨说法。她们开始在县城里为自己找律师,但是人家一听说她们告的是公安局,便婉言谢绝。
后来几次碰壁之后,她们便坐车去了杭州,几经奔波,她们终于请到了律师。1997年7月28日,她们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台县公安局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并要求其赔礼道歉。1997年11月4日,天台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上,原告邱彩萍一方引用了我国《看守所条例》、《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应分别羁押”、“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分舍拘留”……
庭审中,县公安局承认基对邱彩萍进行“男女同囚”的事实,但指出“事出有因”:“原告邱彩萍与邻居之子邱伟江因排水问题发生纠纷,用脚踢邱伟江造成其肾挫伤住院,故本局对其实施留置盘问及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这是正当的刑事侦查行为,在侦查的过程中,因当时的羁押室正在修建,故将原造与男性犯罪嫌疑人一起关押在临时羁押室内,但该室内一切活动都在看守人员视线范围内,他人不可能发生对原告人身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在法制学校学习,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后来,这个引人注目的案子,一直拖了近两年的时间。直到1999年6月,天台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公安局)以原告(邱彩萍)涉嫌伤害罪立案侦查,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原告可依法提起刑事赔偿请求……驳回原告邱彩萍的诉讼请求。”
【二审再次败诉,邱彩萍向省高院申诉】
邱彩萍母女俩奔波了两年多,其间她们跑遍了县、市的各个有关部门,却最终得到败诉的结果,她们领回判决书后,在家里痛哭一场。几天后,邱彩萍没有与家人打招呼,一个人忍气出走,不知去向……
1999年9月,邱彩萍的母亲王素琴代表女儿对县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并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县公安局对其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这年11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上诉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之后,台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天台县公安局对邱萍进行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侦查的强制行为,属于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应提起刑事赔偿,因此“维持原判,驳回邱彩萍的诉讼请求。”到此,“男女同囚”一案以少女邱彩萍的终审败诉而告终。
但是,这一案件立即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法学界、新闻媒体等各方人士对此发表各种看法。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浙江卫视等媒体给予关注,当地群众则多方努力,终于从外地找回了正在打工的邱彩萍……还有人表示愿从资金上尽其所能地支持邱彩萍讨说法,但邱彩萍说:“钱,我不要,但你们给我精神上的鼓励,已让我感到十分满足了。”社会的关注,给了邱彩萍及家人极大的鼓励。在这种情况下,邱彩萍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的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
此时,邱彩萍及家人为了将这场官司打到底,下定了决心,他们离开天台家乡,在杭州市区租下了一间小房,一边做豆腐卖,一边忙着上访。尽管生意不好,但是身在省城,打官司毕竟方便了许多。
【五年后少女终申冤】
2001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就邱彩萍的申诉下发了“行政裁定书”:“经复查认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行政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本案依法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审。”
这上时候,邱彩萍一家人在杭州经营的豆腐店已越来越难以为继,邱彩萍和父母及弟弟只好搭更多的辛苦,才能保证一家人在省城最基本的生存。后来,他们就将自己的豆腐店关闭,而在附近租下了一个小吃部经营。虽然背井离乡的一家人吃尽了苦头,但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张“行政裁定书。却给了他们极大兴奋。他们相信,法律终究会是公正的。
2001年12月2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邱彩萍关于“男女同囚”的申诉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邱彩萍一方认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天台县公安局对邱彩萍限制人自由是刑事强制措施,不受法院管辖是错误的;天台县公安局将邱彩萍与20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一起关押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天台县公安局将未成年的邱彩萍与男性关在一起,侵犯了邱彩萍的名誉权和妇女人格尊严权……
2002年1月14日,邱彩萍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判决书:“天台县公安局对未满16周岁的邱彩萍采取留置盘问2天的行政强制措施,且在此间将身为女性的邱彩与其他男性关押一室,显属违法……天台县公安局违法对邱彩萍实施留置时,将其与男性共同关押,已造成对邱彩萍名誉权的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天台县公安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为邱彩萍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撤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天行终字第87号行下判决和天台县人民法院(1997)年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确认天台县公安局自1996年11月18日对邱彩萍留置盘问和自1997年1月1日至3月14日将邱彩萍送天台县法制教育学校学习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天台县公安局……赔偿邱彩萍共计11309.75元……”互此,这一拖延五年的案件终于有了圆满的判决。